什么标记不能用作欧盟商标注册?
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香港公司缴纳税款、过期缴纳税款的后果,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
- 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 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 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 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
- 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美国公司取名需要注意事项,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 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 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另外,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以下情况构成在先权:
在先的欧盟商标或申请;
- 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
- 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 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
-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欧盟部分或国家离岸公司账户外汇提现结汇解释,那么此欧盟商标不会获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
这些异议理由也作为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无效的理由。